西建大〔2017〕25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节约经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286号)、《省级机关会议经费管理办法》(陕办发〔2014〕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会议是指由学校、校内各单位、科研项目组组织或承办,需在校外场所(包括学校内部独立核算的经营场所)召开、食宿,并在学校财务部门办理会议支出报销的各类会议。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中对会议费标准和报销有明确要求的按其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学校举办的各类会议应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按要求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二章 会议分类、审批
第四条 会议实行分类管理,根据会议内容和性质,会议划分为学术类会议和行政类会议。
学术类会议是指因教学、科研等业务需要举办的会议,包括学术论坛、研讨会、咨询会、论证会、结题与验收会、评审会、答辩会等业务类会议。按照主办方层次、会议规模划分为国际性、全国性和其他学术会议。
行政类会议主要是指除学术会议之外、与学校行政管理工作相关的其他会议。包括工作部署会、工作交流会、座谈会等。
第五条会议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参会人数和会期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从严控制。
学术类会议根据经费来源渠道由会议举办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科研项目组负责人审批,报学科办或科技处备案。其中,国际性学术会议还需执行外事相关规定,单独报批。全国性学术会议应报分管(或联系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行政类会议由会议举办单位报分管的校领导审批。确需在校外场所召开的规模性行政类会议,会议计划和经费预算情况还须报校长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各类会议一般在学校内部进行,校内确无条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在政府采购会议定点场所召开。各类会议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等地方。
第三章 会议经费管理
第七条会议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分类管理,单独统计。
行政类会议由学校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会议费专项,由校长办公室统一管理,单立项目,单独列支,在预算额度内控制使用。
学术类会议原则上采用“以会养会”模式。会议收入不足部分,根据会议类型可从教学、科研、学科等相关经费中列支。仍有不足的,经申请,学校可予以适当补助,其中国际大型会议补助不超过10万元,国内大型会议补助不超过5万元。会议所取得的相关收入,应及时上缴学校财务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八条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设备租赁、医药费等,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
第九条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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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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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食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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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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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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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性学术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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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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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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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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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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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学术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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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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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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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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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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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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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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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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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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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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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排住宿的会议,综合定额按照扣除住宿费后的定额标准执行,住宿费不能调剂使用;不安排就餐的会议,综合定额按照扣除伙食费后的定额标准执行,伙食费不能调剂使用。
第十条学术类会议下列费用可据实列支,不计入会议费综合定额控制。
(一)会议代表差旅费。对因工作需要,邀请学者、专家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差旅费用,可对照学校差旅费标准据实列支。
(二)专家劳务费。根据工作需要,可向邀请参会专家发放咨询费、讲课费、劳务费等。
第十一条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汇总相关资料和票据,办理会议费的报销和领用票据的核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表、会议通知、参会人员签到表(名单)、费用明细清单、发票等凭证。与会议相关的会议费支出及其他支出应一次性集中报销,不得分次拆零报销。
第十二条委托其他单位承办会议事项的,应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协议),会议费在规定标准内报销。
第十三条下列违反规定或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一)未经批准或备案召开的会议;
(二)会议安排高档套房,配发洗漱用品;
(三)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提供高档菜肴、烟酒、水果;
(四)会场摆放鲜花、绿植;
(五)组织会议代表旅游、与会议无关的参观,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六)使用会议经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发放纪念品。
第十四条会议费支付应当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行政类会议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可开可不开的行政类会议一律不开,能够合并召开的,应合并召开。学校建立行政类会议费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在教代会或一定范围内公布会议费开支情况,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会议举办单位(项目)负责人是会议费使用的直接负责人,对会议经费收支的真实性、合规性、合理性、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院系、各单位对本院系、本单位所举办会议涉及的经济事项承担管理和监督责任。
第十七条学校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等部门要对各单位(部门)会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一)会议计划的编报、审批情况;
(二)会议经费开支范围、标准情况;
(三)会议经费报销、支付情况;
(四)会期、规模等执行情况和会议场所安排情况;
(五)转嫁、摊派会议经费情况;
(六)年度决算报告反映本部门本单位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
(七)会议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备案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经费或增加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三)违规扩大会议经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经费开支标准的;
(四)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财务处会同监察处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视事实和规定严肃追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会议经费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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