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04-23

西建大〔2017〕25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学校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鼓励和支持教学科研人员更广泛地参加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外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17号)、《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类因公临时出国活动,包括公务出国和学术交流合作出国。

(一)公务出国活动主要指与境外院校间的校际工作交流。

(二)学术交流合作出国活动指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

(三)教学科研人员指学校直接从事教学和科研任务的人员(含退休返聘人员),以及在学校及二级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

第三条  学校根据对外工作交流和学术交流合作的实际需求,对公务出国活动和学术交流合作出国活动实施导向明确的区别管理。

第二章  预算管理和计划管理

第四条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坚持强化预算约束、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分类核算,单独统计。

(一)学校组派的公务出国团组,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统一安排,并归口国际交流合作处统一使用与管理。

(二)各单位(部门)组派的学术交流合作出国团组,经费由各单位(部门)在教学、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等经费预算中统筹安排,并根据国际交流合作处批准的出国任务使用与管理。

(三)各类专项科研项目或课题组组派的学术交流合作团组,经费在立项部门批准的项目或课题预算中安排,并由项目或课题负责人根据国际交流合作处批准的出国任务使用与管理。

(四)各单位(部门)、科研项目或课题组应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总额,科学合理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国团组。

第五条  因公临时出国出访团组实行计划审批管理。

(一)各单位(部门)、科研项目或课题组根据教学、科研、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等的工作需要,提前三个月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提交学术交流合作出国计划。对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安排的,按规定程序个案报批。

(二)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制订学校公务出国计划,并汇总编制学校因公临时出国年度计划,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并根据规定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学术交流合作出国不列入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范围。

(三)各单位(部门)、科研项目或课题组应当科学制订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认真履行因公临时出国计划报批制度。学术交流合作出国活动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公务出国活动严格执行现行的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政策。

第六条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实行先行审核制度。公务出国团组应当事先填报《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出访任务审批表》(见附1),审批通过后,按规定申报因公出国手续材料。学术交流合作出国团组应当同时填报《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出访任务审批表》和《教学科研人员出国任务申请表》(见附2)。出国任务、出国经费预算未通过审核的,不得安排出访团组。

第七条  教学科研人员使用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经费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按照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制度规定执行。

第八条  因公临时出国应持因公护照。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因时间紧迫等特殊原因需持普通护照出国,应由本人说明原因,由所在单位、国际合作交流处、人事处审批,二级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还需经学校组织部审批。继续承担科研项目的退休人员,如确有必要出国进行学术交流合作且使用科研经费的,须本人签署免责承诺书,按照学校规定办理因公出国手续,持普通护照出访。各部门应各负其责,加强管理,提高审批效率,为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九条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

住宿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

伙食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

公杂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

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第十条  国际旅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应当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选择优惠票价。购买机票通过公务卡、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二)出国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执行《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相关规定,交通费用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三)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第十一条  出国人员的旅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二条  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标准按《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附表2)执行。

(二)院士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费据实报销;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超出费用标准的,应当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经国际交流合作处批准可据实报销。

(三)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或由出访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外方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的,不得重复领取。

第十三条  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搞对外宴请。确需宴请的,应事先经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批,宴请标准原则上按照所在国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四条  出国签证费用、防疫费用、保险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五条  出国经费的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符合大额资金审批要求的,还应同时执行大额资金支付审批制度。

第十六条  出国团组负责人、经办人员应严格执行出国经费开支范围和经费开支标准,并对业务内容真实完整性、合规性,以及票据的来源合法性负责。

第十七条  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须凭有效票据填报财务报销单,同时提交经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核盖章的国外费用报销清单,并附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教学科研人员出国任务申请表)、护照(照片页)及签证(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出国经费报销原始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

第十八条  出国活动发生的境内差旅费用,按照《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决算应当按照预决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因公临时出国活动所执行的任务、涉及的国家(地区)和在外日程等要按规定公示,接受监督。未按规定公示的不予审批,不予核销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要按照“谁派出、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把好监督检查关,加强因公出国人员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审批和内控管理。

第二十二条  监察处、审计处应加强对学校因公临时出国活动及经费报销的监督审计。对以对外交流合作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不按规定报批,弄虚作假,不按报批内容、路线和日程出国(境),使用虚假发票报销出国费用,以及其他违反外事和财务纪律的违规违纪行为,除相关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外,要严肃追究责任,并依规依纪惩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

           2.教学科研人员出国任务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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