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系)、部(处、室)及相关单位:
根据学校[2016]22号文件中《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精神,学校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的报销将按新规定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按照文件规定,公务接待费严格执行接待清单制度,报销时应提供财务票据、单位公函(访问函、邀请函等能证明公务活动的有关材料)以及接待清单,并由接待单位主要负责人签批,凭证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报销。
2.会议费是指由学校、校内各单位(部门)组织或承办,需在校外场所(包括学校内部独立核算的经营场所)召开、食宿,并需在学校财务部门报销支出的各类会议的费用。按照文件规定,会议费报销时应提供会议审批表、会议通知、参会人员签到表、费用明细清单、发票等凭证。
3.公务接待费、会议费报销的新规定自学校文件下达之日(2016年1月21日)起执行。
4.规定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可上财务处网页“财务制度”栏目查询。
特此通知。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财务处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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