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建大财[2000]第002号
为了切实加强现金管理,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现金管理办法,认真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如实地反映现金收支和结存情况,保证现金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严格遵守现金的使用范围。根据国家规定除职工工资、离退休金、津贴、奖金、人民助学金、奖贷学金、个人劳务报酬、各种劳保福利费用、国家规定的其他个人支出、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银行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外,均不得支付现金,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第二条 遵守钱账分管的原则。为了保证现金的安全,防止各种错误、弊端的发生,现金的收付、结算、审核、登记等工作,不得由一人兼管。现金的收付保管工作必须由出纳人员负责办理,并登记现金日记账。现金出纳人员不得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的登记工作,不得兼任稽核和档案保管工作。实行会计管账不管钱,出纳管钱不管账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条 遵守银行核定库存现金的限额。为了保证单位使用现金的需要,又防止积压现金和保障现金的安全,银行对单位核定了库存现金限额,以备零星开支。超过库存现金核定的限额,应及时送存银行。库存现金不足时,应及时从银行取款补充。
第四条 严格现金收付手续。收付现金时,必须有符合规定的合法凭证为依据。出纳人员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必须以会计人员审核签章的记账凭证为依据,同时应在原始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或“现金付讫”的戳记,收入现金开给交款单位或个人收款收据,并由交款人在凭单上签名或盖章。支付现金时,要求领款人在凭单上签名或盖章。现金收付后必须在当天入账。
第五条 不得坐支现金。收入的现金应在当日或规定的时间内送存开户银行,需要支付现金时,从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银行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更不得自行保管、挪用现金收入或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所。
第六条 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凡超过1000元(结算起点)以上的,一律应通过银行转账结算,不得用现金支付。
第七条 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应由使用单位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经开户银行审核批准后,方可予以支付现金。
第八条 如实反映现金库存情况。出纳人员应根据现金收付的记账凭证,逐日逐笔按顺序登记“现金日记账”。每天业务终了要结出现金余额,及时清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确保账款相符。不得以借据和白条抵库,更不得设立帐外小金库,以保证现金的集中保管和安全完整。
第九条 出纳人员每日业务终了应将账面库存余额与实际库存现金相核对,如有长短款发生,应及时查明原因,如实逐级上报,并由单位领导人依法处理。
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个人,经检查核实,依照《会计法》中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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