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建大〔2017〕259号
关于印发《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专项资金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院(系),各部、处(室),草堂校区管委会: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传达学习,并遵照执行。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2017年10月30日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意见》、《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财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指除维持日常运转经费、科研项目经费以及基本建设经费以外,学校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某一事业发展目标而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资金来源包括上级部门项目拨款和学校预算安排资金以及按规定提取的专用基金等。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坚持“绩效导向,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审批及立项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设立由学校业务管理部门提出立项建议,经财务处编制资金计划,报学校研究后确定。业务管理部门是指实施业务归口管理的人事、规划、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实验室管理、后勤保障等部门。
第五条 学校业务管理部门应本着“厉行节约、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职能分工,征集、策划校内专项资金支持需求,科学论证后提出立项建议,并按规定提交专项资金项目立项申报资料。
第六条 专项资金项目应符合学校发展规划和重点工作任务安排,有明确的政策依据、具体用途、使用范围、使用对象、起止时间和绩效目标。设立期限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七条 学校建立专项资金备选项目库,实施项目储备制度。按照“绩效导向、分类管理、统一规划、合理排序、滚动支持”的原则,对备选项目库入库项目实施滚动管理。
第八条 财务处会同规划处及相关业务管理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区分轻重缓急,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筛选后,排序列入专项资金备选项目库。
第九条 财务处根据项目库排序情况和学校重点工作需要,结合财力状况综合平衡后,提出专项资金安排计划,报学校审定。
第十条 对纳入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的入库项目,财务处将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务预算,报学校审议通过后,按规定下达到有关单位执行。
第十一条 因特殊原因需临时新增或追加专项资金,按照《西安建筑科技大学预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批并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三章 预算执行与管理
第十二条 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编制项目建设总体规划,确定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开展监督检查,牵头组织项目验收。
第十三条 财务处负责专项资金筹集,及时下达项目资金预算,实施专项核算和财务监督。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项目建设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按照预定进度组织实施,并依据批准预算方案确定的预算内容、开支范围和标准,合理、节约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改变。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按学校预算调整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按项目实施方案制定预算资金进度计划,对需要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分年度安排专项资金。下达的专项资金应在当年完成预算执行,未完成的,学校收回结余资金,用于绩效奖补。
第十六条 对于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计划执行的专项资金,由项目实施单位提交书面延期申请,说明原因,明确延期执行计划,经业务管理部门审批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列入下一年度预算结转使用。未办理延期申请、未获延期批准或结转第二年仍未完成使用的,学校收回结余资金。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可根据工作需要列支项目管理费,用于开展项目评审评估、监督检查、鉴定验收及绩效考评等工作。
第十八条 财务处会同相关业务管理部门根据不同阶段学校事业发展的目标任务,对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用途和使用范围适时进行调整。对专项工作任务已经完成或执行到规定期限的专项资金,及时提出调整意见报学校审定。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财务处应会同相关业务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内容包括业务绩效评价和财务绩效评价。业务评价主要包括项目目标、执行内容和项目完成情况等;财务评价主要内容包括资金支付进度、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及经费使用合规合理性等。
第二十条 学校依据绩效评价结果实施绩效奖补。奖补资金来源包括专项资金预算中安排的奖补资金和学校收回的项目结余资金。对资金使用绩效差的项目实施单位,核减当年或下年经费预算。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专项资金追踪问责机制。除教学科研课题研究类项目外,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单位是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项目实施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对项目管理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业务管理部门应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强项目管理。
审计处应对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监察处应对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中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项目实施方案的规定,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对在专项资金申报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或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学校将按有关规定核减当年或下年项目经费预算。情节严重者,将移送有关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上级专项资金按照相关的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如无具体规定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业务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管理细则,对专项资金项目实行分类细化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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