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0-19

 

西建大〔2017〕215号

 

各院(系),各部、处(室),草堂校区管委会: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收费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传达学习,并遵照执行。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2017年10月16日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保证收费工作合法有序进行,根据国家有关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政策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收费分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等。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指向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各类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报名考试费等。

(二)服务性收费是指在正常教学活动以外,学校利用有形或无形资产对社会提供场所、设施或技术、知识、信息、劳务等服务,向校内外个人和单位收取的费用。

(三)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师生的学习和生活,在自愿前提下,代提供服务的单位收取的相关费用。

第三条  学校各类收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

(二)服务性收费对学生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严禁校内单位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对校外人员和单位应坚持成本补偿原则。

(三)代收费遵循自愿和非营利的原则,所收款项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第四条  学校财经委员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全校的收费工作。

(一)审议、批准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

(二)调整、变更或终止收费行为;

(三)研究和处理有关收费管理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财务处负责学校日常收费管理工作。

(一)受理校内单位的收费立项申请并组织初审;

(二)办理学校收费的物价部门报批/备案工作;

(三)负责收费票据管理工作;

(四)组织开展对校内收费行为的财务监督。

第六条  学校收费项目立项执行申报、审批/备案管理。职能部门立项申请需经分管校领导审签同意,院系需经院系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收费项目的名称、服务内容;

(二)建议收费标准;

(三)收费标准相关依据;

(四)院系党政联席会会议纪要(部门提供分管校领导批件)。

第七条  初审具备立项条件的收费项目,由财务处报学校财经委员会审议,经批准后按规定报物价部门审批或备案后实施。对影响面广、收费总量大,涉及全校师生切身利益等重大收费事项,经学校财经委员会审议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和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八条  学校收费收入分配、使用执行《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育服务收入分配办法》。

第九条  校内收费应规范开具收费票据。收费票据的使用和管理执行《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票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条  学校各类收费收入必须及时全额上缴财务处,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和核算,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收费违法、违规行为:

(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自定收费标准的;

(二)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调整收费标准的;

(三)对学校宣布取消和停止的收费项目,继续实施收费的;

(四)收费收入不及时上缴财务的

(五)收费收入公款私存的;

(六)违规使用收费票据的;

(七)其他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第十二条  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对全校收费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查处并纠正。

第十三条  校内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执行有关收费的相关规定。对违反规定情况,视情节轻重,给予收费单位限期整改、校内通报批评、没收全部收入、撤销收费资格等处罚,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收费项目及标准审批/备案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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