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建大〔2016〕202号
各院(系),各部、处(室),草堂校区管委会: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传达学习,并遵照执行。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2016年11月9日
(全文公开)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学校常驻地以外地区(不含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长安区城区、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和草堂校区,下同)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公务出差应当严格执行学校出差请假审批规定,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第六条 乘坐夕发朝至的全列软席人员,不受人员级别的限制。因健康及其他紧急或不可抗拒原因导致城市间交通费超标准的,需进行特殊事项说明并经经费负责人审批,可按上一级别人员标准选择乘坐交通工具。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 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订票费、签转或退票费等相关费用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火车、轮船、汽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每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已购买全年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在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限额标准见附表。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照西藏、青海、新疆为每人每天120元,其余地区为每人每天100元的标准,包干发放。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第十五条 已由校外单位负担伙食费用的,出差人员应如实申报,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六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每人每天80元标准包干发放,或可按实际发生凭票实报实销。
第十八条 已由校外单位负担市内交通费用的,出差人员应如实申报,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培训、会议、学习、外派等差旅费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培训、会议和短期学习,凭相关通知(或主办单位证明)按规定报销。
(一)食宿自行安排的,按照规定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二)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且费用统一开支的,不发放市内交通费,往返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规定报销。
(三)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且费用自理的,凭举办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住宿费,按规定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四)举办单位收取的会议费、培训费按照相关通知确定的收费标准据实报销。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受学校委派到省内外其他单位工作锻炼、支援工作(借调)等,往返在途期间差旅费按规定报销;在外期间,住宿费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标准减半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条 符合享受职工探亲政策的工作人员按下列规定报销探亲路费:
1. 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报销一次往返硬席座位车票或轮船四等舱位票;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报销一次,其往返硬席座位车票或轮船四等舱位票超过本人工资前两项的30%部分方可报销。
2. 探亲途中需乘坐长途公共汽车、市内交通,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交车、轮渡等凭据报销。但乘坐市内出租机动车辆的开支,由职工自理不予报销。
3. 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需要中途转车且必须住宿的,可按一般人员标准凭据报销一天住宿费。
第二十二条 邀请专家来校交流、研讨, 可按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咨询费或劳务费,不得同时发放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
邀请专家赴外地参加调研的,按本办法报销受邀人员的差旅费。
第二十三条 学生外出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活动,原则上应乘坐火车硬座、轮船四等舱或长途公共汽车。实习活动发生的差旅费用在实习经费限额内包干使用。
第七章 科研活动差旅费
第二十四条 使用科研经费出差的,上级部门和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或者科研合同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差旅费报销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使用科研经费出差的,出差人员可根据科研工作实际需要,按照厉行节约原则,自主选择乘坐不同标准的交通工具,城市间交通费凭据报销。
第二十六条 使用科研经费出差的,出差人员住宿费按规定限额标准包干使用。
第二十七条 在校学生参与科研活动发生的差旅费标准,由项目负责人在不超过第三类人员标准范围内自行确定。
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对业务和支出真实性负直接责任;项目负责人应严格审核把关并承担管理责任。
第八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九条 出差人员是差旅费的直接负责人,对差旅费支出和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承担直接责任。
第三十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三十一条 出差住宿费、机票支出等相关费用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三十二条 出差途中各段行程城市间交通票据应保持连续、完整;如不完整,原则上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因特殊情况如对方负担等导致城市间交通票据不连续或不完整,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或提供相关有效证明,经经费负责人审签后,可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三条 使用非科研经费的出差活动,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一般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属于外单位或个人提供住宿的,自行解决住宿不发生费用的,或不能取得住宿费发票等情况,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经费负责人审批,可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应严格控制采用自驾车或者租车(含公务派车)前往的出差活动。开展考察、调研和测试监测工作,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必须要自驾车或者租车前往的,租车费用据实报销;期间的汽油费和过桥过路费凭据报销,金额控制在城市间交通费最低标准内;依据车辆过路过桥费票据发放伙食补助;不发放市内交通费。对于由于自驾车或者租车所引起的安全等问题,由出差人员自行承担。
第三十五条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回家省亲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目的地返回单位乘坐规定的相应交通工具的票据价格予以报销,超出部分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与市内交通费按出差实际天数(出差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天数)和规定标准报销。
第九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六条 出差人员对出差活动及支出真实性负直接责任。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对出差人员出差活动及支出严格审核并承担管理责任。财务部门对差旅费报销程序的合规性和报销凭证的合规及完整性等审核并承担管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依法依规追回资金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没有履行出差审批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差旅费已全部或部分由校外单位负担,重复报销差旅费的;
(四)提供虚假情况说明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差旅费标准参考财政部规定,考虑物价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十九条 学校常驻地范围内出差,按实际发生的市内交通费据实报销,并可根据中、晚餐误餐情况按每人每餐40元的标准从部门单位发展基金列支伙食补助费用。
第四十条 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在国内段发生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销。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西建大〔2014〕200号)同时废止。
附表: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差旅住宿费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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