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建筑科技大学附属单位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
发布日期:2016-01-06
西建大〔2015〕190号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监督机制,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促进附属单位加强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出资设立的全资和控股独立法人单位,以及学校实施有效控制的其他独立法人单位等(以下简称附属单位)。
        第三条 重大财务事项是指对学校附属单位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股东权益、现金流量等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四条 重大财务事项报告由财务报表(含分析说明和报表附注),以及重要经济事项相关信息和资料等构成。
        (一)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财务分析主要采用与计划和与上年同期实际对比分析方法;附注是对财务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二)重要经济事项包括附属单位增减资、股权变更、利润分配、对外(包括对子公司)投资、担保和借款、重大资产处置事项等。
        第五条 附属单位应按要求定期向学校提供年度、季度财务报告。年度预算报告应当于当年4月底前提供;季度财务报告应当于季度终了后15天内提供;年度决算报告应当于年度终了后30天内提供。
        第六条 附属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向学校报告重要经济事项。
        (一)附属单位在财务预算报告中,应对年度计划发生的重要经济事项一并进行报告,并在预算情况说明书内进行披露;
        (二)在季度财务报告中,应对该季度实际发生的重要经济事项一并进行报告;
        (三)在财务决算报告中,应对本年度发生的重要经济事项进行汇总报告和说明,对未发生的重要经济事项也应作零报告。
        (四)遇特殊情况,附属单位应以专题报告形式向学校及时报告重要经济事项。
        第七条 附属单位负责人和财务机构负责人对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单位未按规定向学校报告重大财务事项,或故意漏报、瞒报、报告虚假重大财务事项的,学校将追究附属单位负责人和财务机构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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