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建大〔2014〕88号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财经管理和会计监督,完善国有资产监管机制,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依据《会计法》、财政部监察部《关于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和《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财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对所属全资和控股独立法人单位,以及学校认为应当实施会计委派的其他单位,委派财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人员。
第三条 会计委派人员的任职资格
(一)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熟悉国家相关政策和财经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必要的会计业务技能;
(三)与受派单位无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
(四)被委派的财务负责人,具有五年以上财务工作经历,并具备相应职务任职资格,具有一定的财务管理水平和协调能力。
第四条 会计委派工作管理
(一)被委派财务负责人岗位人选,根据岗位设置级别和要求,按照学校干部管理规定选拨确定,由学校或相应的董事会任命;
(二)被委派会计人员人选,由财务处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岗位设置和要求确定任命;
(三)会计委派人员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其人事、组织、工资关系不因委派而改变;
(四)会计委派人员待遇按财务处同类人员对待,由学校统一发放。按规定由派驻单位承担的,应如数返还。未经财务处批准,会计委派人员不得接受派驻单位的其他任何福利待遇;
(五)会计委派人员在业务上接受财务处和派驻单位的双重领导。财务处负责会计委派人员的业务培训、专业技术职称聘任及其它业务管理。派驻单位负责会计委派人员的岗位工作管理、工作纪律考核和其他日常管理;
(六)会计委派实行定期轮岗制度,委派期限一般为4年,在同一单位原则上不超过8年。
第五条 会计委派人员的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各项财经法规和学校相关财务制度;
(二)依法组织派驻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参与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的论证、预测等;
(三)不断提升财务管理水平,提供优质服务,依法理财,提高派驻单位经济效益;
(四)依法实施财务监督,制止和纠正各种违反财经纪律和损害国家、学校及派驻单位利益的行为,维护国家、学校和派驻单位的合法权益,对制止无效的,有权向学校财务处和相关部门反映情况;
(五)按期向学校财务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和有关资料,及时报告派驻单位的重大经济事项;
(六)服从派驻单位的工作安排和管理,遵守其有关的规章制度,自觉接受派驻单位的监督。
第六条 派驻单位财务管理的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财务管理和财经工作,对本单位的经济决策和财经行为独立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二)为会计委派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支持会计委派人员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保障会计委派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三)加强会计委派人员的教育管理和日常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的,提出表彰建议;对不称职的会计委派人员,及时反馈意见,提出调整建议。
第七条 会计委派人员的年度考核与学校年度考核同步,具体由派驻单位按学校规定执行。同时,财务处对会计委派人员工作业绩情况单独建立考核档案。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