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建大财[2013]第001号
为了规范财务管理,减少资金不合理占用,规避借款坏账损失风险,根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和《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财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借款包括各类预付款、暂付款、应收款等。
第二条 借款人办理借款时,必须事先落实资金来源,并持有内容要素完整、审批手续齐全的借款单。预付工程款原则上还应同时提供发票。
第三条 借款单由财务部门统一印制,填写时应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借款用途应真实、合法。借款人必须是学校正式在编教职工,与经费负责人不得为同一人。
第四条 借款人对借款报销、归还等后续工作负责,并承担相关直接经济责任。经费负责人对借款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借款人资格负责,并承担相关连带经济责任。
第五条 借款必须一事一借,一人一借。借款须按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除另有规定外,一次借款,原则上应一次性冲报。借款未报销,原则上不予办理新的借款。
第六条 凡在财务部门办理的借款,借款期限原则上不应超过2个月。预付的设备加工、物资材料设备购置、工程施工等借款,除合同或协议另有规定外,借款期限原则上不应超过6个月。对于逾期未核销借款,财务部门将追究借款人及经费负责人责任。
第七条 借款人退休、调动、调出,必须在财务部门结清所有借款后,方可办理人事变动手续。
第八条 由于特殊原因,在规定期限内暂时无法核销借款的,借款人应提交书面说明并注明延期还款时间,经经费负责人同意、财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适当延长还款时间。
第九条 借款审批程序及权限按《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经费使用审批管理办法》执行,大额资金借款同时执行《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大额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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