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建大财[2011]第002号
为了加强学校的财务管理,保证财务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学校会计人员,无论是调离学校还是在校内换岗,只要会计人员岗位发生变动,就必需办理会计交接,以便分清责任,保证会计工作的前后衔接。
第二条 会计人员离职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本人工作全部移交清楚。接替人员应认真接管移交的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移交后,如发现原经管的会计业务有违反财会制度和财经纪律等问题,仍由原移交人负责。
第三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一) 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填制完毕。
(二) 尚未登记的账目,应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
(三) 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四) 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移交的凭证、账表、公章、现金、支票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内容。实行电算化的部门,在移交清册中还应列明财务软件密码、会计数据磁盘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并明确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及移交日期。
第四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监交,必要时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第五条 移交人员要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同时要做到:
(一) 现金、外币、有价证券要根据账薄余额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账薄余额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要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和处理。
(二) 会计凭证、账薄、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并符合会计档案要求,注明启用日期、交接日期,有关人员名章齐全,不得移漏。
(三) 银行存款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四) 移交人经管的印章、票据和其他实物,必须按件交接清楚。从事电算化工作的移交人员,要在实际操作的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六条 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要将全部财会工作、重大财务收支计划和会计人员的状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写出书面材料。
第七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移交清册一般应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八条 接替的会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的账薄,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纪录的连续性。
第九条 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因事因病不能到岗工作时,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领导必须指定人员接替或代理,并办理接交手续。
第十条 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办理清理工作。未移交前,会计人员不得离岗。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上级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移交人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的,经财务领导同意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移交,但委托人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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