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13-10-12
西建大财[2000]第003号
   

 会计档案是学校事业发展、变化史料的证据,也是学校管理的信息资源,具有很高的利用价值。为确保财会档案的安全与完整,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实行会计电算化后的财务会计软件,会计数据磁盘以及打印出的账、表、单证等都属于会计档案。
        第二条  会计档案的管理应做到按期立卷、及时归档、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
        第三条  财务处所属各职能科室和全校各二级财务机构应将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指定专人立卷,按归档要求装订成册。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财务处和各二级财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以后,应编造清册交学校档案室进行保管。
        第四条  建立严格的档案调阅管理制度,会计档案的调阅、影印和复制,必须按规定办理调阅手续,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调阅。对借阅的会计档案,必需限期归还,并保持整齐。
        第五条  校内单位人员查阅档案,需经学校原存档单位负责人同意。校外单位人员查阅档案,需持单位正式介绍信,经财务处领导签署意见,到原存档单位办理查档手续。查阅档案时要详细登记调阅的档案名称、调阅日期、调阅人员的姓名和工作单位 调阅理由和归还日期。校外单位人员查档一般不得将档案拿离档案室。
        第六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规定的保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严防泄密、失密,档案室严禁吸烟、进食,注意卫生,做好防湿、防鼠、防蛀、防火、防盗等工作。
        第七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应执行国家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学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一般规定为:
       (1)年度决算报表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2)现金、银行日记帐,保存期限为25年。
       (3)会计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总账,会计移交清册保存期15年
        第八条  会计档案按规定的保管期限到期后,应按规定办理签字、审批、清理、造册、核对、销毁手续,对于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另外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到结清債权债务为止。销毁会计档案应由档案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监督,在销毁清册上签证盖章,同时将销毁情况向学校领导汇报。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财务处

2000年12月

 

 

[ 发布者: ]
 

返回顶部

版权所有@财务处- 2013 版
Copyright © 2017 All Rights Reserved. .| 建议用Firefox浏览器浏览或IE8.0以上浏览器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