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生缴费注册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3-10-12
  (校长办公会2005年10月13日通过)


 
  为了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条,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学校实行学生缴费注册制度。每学期开始前一周的周六和周日为学校集中办理学生缴费注册日,学生需到学校指定地点缴纳学费,凭缴费收据在各院(系)办理预注册手续;各院(系)在第二周内将预注册学生名单报送教务处,教务处会同财务处、学生处对预注册学生名单进行审核,确认正式注册的学生名单,并在第三周内向各院(系)和有关部门公布。
  第二条 学校实行经济困难生认定制度。学生处会同各院(系)根据学生本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学生生源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困难证明确定经济困难生名单。经济困难生分为特困生、困难生和一般困难生。
  第三条 对确因经济困难不能按时办理缴费注册的学生,由其本人提出申请,所在院(系)根据已确定的经济困难生名单,由院长(系主任)签署意见,在财务处办理学费缓交手续。学费缓交期限:特困生一般为三学期;困难生一般为二学期,一般困难生一般为一学期。办理了学费缓交手续的学生,凭财务处出具的证明,在所在院(系)办理预注册手续。
  第四条 对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办理缴费注册手续的学生(不属于学校认定的经济困难生),由其本人提出申请,院长(系主任)签署意见,报学生处审定后,在财务处办理学费缓交手续,凭财务处出具的证明,在所在院(系)办理预注册手续。
  第五条 对开学两周内(实习学生回校后两周内)无故不缴费注册的学生,依照《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按自动退学处理。自动退学的名单由各院(系)上报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核后予以公布。
  第六条 对毕业班学生,在第七学期(五年制学生在第九学期)末必须办理完学费清理手续,对无故不办理学费清理手续的学生,各院(系)应不允许其参加毕业实习、毕业设计和毕业答辩等教学环节。
  第七条 对未缴清学杂费的学生(学校认定的特困生除外),各院(系)和教务处不得为其办理转学、转专业等有关手续。
  第八条 学校实行各院(系)收缴学费经济责任制。对于年末实收学费与应缴学费(按学生总人数计)之比超过80%的院(系),学校将超出部分的30%返给各院(系)用于办学经费的补充。对于实收学费与应缴学费之比低于70%的院(系),学校扣发该院(系)年终业绩津贴的10%。
  第九条 学校有关部门及各院(系)要加强对学生的教育,使学生明确按时缴纳学费和注册是诚实守信的具体体现。同时也应使学生清楚地了解,按照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缴费上学是学生应尽的职责和义务,正常的学生学费是学校办学的基本经费来源,也是学生完成学业重要的物质保证,对学校的建设和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财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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