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6-03-07
西建大〔2016〕22号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接待管理,严肃接待纪律,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根据中省有关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适用于学校各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活动。
        第二条  公务接待工作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三条  公务接待工作坚持规范管理,分级分类对口接待。校内各单位按照归口接待原则负责公务接待。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以下简称两办)负责重要接待任务,统筹协调校内各单位开展接待工作。
        第四条  公务接待实行先审批、后接待,先预算、后报销的全过程管理。严格执行审批制度,经费预算制度和经费列支审核制度。校内各单位(部门)应加强公务接待管理,明确责任主体,确保各类公务接待活动规范有序。
        第五条  公务接待坚持谁接待、谁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
第二章 审 批
        第六条  公务活动执行公函接待或上级安排,按照正式程序进行审批,经相关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对无实质性内容或没有公函的来访一般不予接待。如因特殊情况没有公函的接待活动须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七条  严格实行预算和接待方案审批,预算和接待方案未获批准一律不予报销。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三章 接待标准
        第八条  用餐标准
(一)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原则上安排在学校宾馆、教工餐厅或学生食堂;如遇特殊情况需在外用餐,须经主管校领导审批。
(二)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学术交流活动如确因工作交流需要,陪餐人数可本着从简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严格控制用餐标准。
(三)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或地方特色小吃,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到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消费。
        第九条  住宿标准
(一)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优先安排在学校宾馆,按标准结算。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回本单位凭据报销,参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二)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在房间内摆放鲜花和果盘。
        第十条  接待用车坚持轻车从简、集中乘车,各对口接待单位负责安排接待所需车辆,合理合规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四章 财务报销
        第十一条  公务接待费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总额控制,单独列支。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须在5个工作日内如实填写接待清单(接待清单包括来访单位、来访事由、来访人员、职务和工作餐、住宿、车辆使用等内容),由相关负责人审核,主要负责人审签。如无接待公函,需附学校规定的接待审批单。
        第十三条  公务接待费应及时报销,票据必须规范,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单位公函(访问函、邀请函等能证明公务活动的有关材料)以及接待清单,并由接待单位主要负责人签批,凭证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报销。
        第十四条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财务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要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五条  学校各级领导干部、接待工作人员要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方针,树立勤俭节约意识,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铺张浪费;严禁以任何名义用公款招待私客、互相吃请;严禁以公务接待为名请客送礼、观光旅游以及组织各种高消费的娱乐活动。
第五章 接待程序
        第十六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省区市领导同志来校视察调研,严格按照上级政府部门相关要求,由学校主要领导接待。
        第十七条  省部级以上领导、省市政府领导以及厅(局)主要领导、兄弟院校主要领导来校公务活动,两办负责统筹安排接待,学校主要领导及有关校领导陪同。厅(局)其他领导、兄弟院校其他领导以及社会团体等来校公务活动,实行对口、对等接待,由相关校领导会见,对口单位(部门)负责组织安排。相关校领导不能出席的,由两办协调安排。需学校主要领导出面的,由两办负责协调。校内其他单位接到以上来宾来校信息后,应提前报两办,由两办指导接待单位做好接待工作。必要情况,经主管领导审定后,由两办与接待单位共同做好接待工作。
        第十八条  国内专家、学者来校的公务活动,由对口单位负责接待,校领导原则上不参加接待。国内顶尖专家、知名学者来访的重要接待,由两办协调并安排校领导接待。
        第十九条  特别重大、重要和大型的接待任务,要组成专门领导小组,成立接待工作组,制定周密的接待方案,明确具体分工,落实责任要求。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学校纪监、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公务接待的日常监督检查。对公务接待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要按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年度接待费报告和公示制度,定期公布招待费开支情况,自觉接受师生员工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党风廉政有关规定和接待纪律,严格自律,厉行节约。公务外出严禁向接待单位提出违规或不合理要求。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涉外公务接待工作应当遵循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安排接待活动。
        第二十四条  学校产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两办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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