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财务工作内部控制制度(试行)
发布日期:2016-01-06
西建大〔2015〕189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保障学校财务活动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财务工作内部控制的基本目标是规范学校财务行为,有效防范舞弊和消除隐患,保证货币资产安全、使用高效。
        第三条 学校财务工作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本规范,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制衡性原则。保证学校财务岗位的合理设置及其职责权限的合理划分,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不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互相制约、互相监督;
        (三)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并随着外部环境和学校经济活动的变化,不断修订和完善。
        第四条 本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货币资金管理控制、预算管理制、财务收支控制、财务信息管理控制、会计稽核。
第二章 货币资金管理控制
        第五条 遵循“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设置会计审核岗、会计复核岗、现金出纳、银行出纳等岗位。
        第六条 会计事项必须由两人以上经办,审批与经办分管,各种发票与财务章分管,印鉴与银行票据分管,银行预留印鉴分管。
        第七条 审核人员应根据国家规定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审核各类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和合理性,编制记账凭证。
        第八条 复核人员对审核人员编制的记账凭证进行复核。复核内容包括:审查记账凭证所附原始凭证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审查记账凭证各项目填写是否齐全并与原始凭证内容相符;会计科目使用是否正确、金额计算是否准确、会计分录编制是否正确。
        第九条 现金、银行出纳人员应根据经审核、复核人员签字或盖章的记账凭证,办理货币收付业务,并按照相关制度规定领用、开具并核对支票及其它银行收付票据。
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条 领款人不得为审核人、复核人、现金出纳及银行出纳中的任何一人,同时上述人员执行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第十一条 银行结算票据管理
        (一)购入的支票由专人统一登记、保管,领用时由出纳人员向专人领取,并进行登记、签字;
        (二)开出支票必须按照正确方法填齐所列内容,不得开具空白支票,支票的收款单位名称必须与票据开出单位名称相符;
        (三)当日业务结束,银行出纳和现金出纳共同核对当日开出银行结算票据,并进行登记、签字盖章。
        第十二条 现金管理
        (一)现金账目应逐笔记载现金收付,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二)每日业务终结,现金出纳打印现金明细及进行核对。
        第十三条 网银交易业务管理
        (一)出纳应根据记账凭证办理网银交易业务,打印网银交易结算单;
        (二)每日业务终结,出纳应核对当日网银实际交易额与网银账务发生额是否相符,并分别打印当日网银交易明细和网银科目资金日报表交给复核岗位人员审查。
        第十四条 POS机刷卡业务管理
        (一)出纳按照记账凭证办理POS机刷卡业务,打印刷卡结算单,并由持卡人签字;
        (二)每日业务终结,出纳应打印POS机刷卡汇总清单和明细账交由复核岗位人员审查,收到POS机刷卡进账单后要及时入账。
        第十五条 大额资金支付、调拨执行学校大额资金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学校银行账户由财务处统一管理。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由财务处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严禁一人保管收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个人印章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 严格实施货币资金的核查控制
(一)指定专人定期(非出纳人员)进行银行对账;每月编制各银行账户银行余额调节表,对未达账项应及时查找原因,逐一落实;每月填写银行鉴审表,并将银行鉴审表、银行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报科长、主管处长逐级审签;
(二)指定专人不定期抽查盘点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存款余额,抽查银行对账单、银行日记账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核对是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三章 预算管理控制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决算与评价等预算内部管理制度。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评价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二十条 财务预算编制应做到程序规范、方法科学、编制及时、内容完整、项目细化、数据准确。
        第二十一条 财务预算方案经学校规定程序审批通过后,下达校内各单位执行。因特殊情况或不可预见的因素确需调整预算时,应按规定程序报送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二条 校内各单位应当根据批复的预算安排各项收支,确保预算严格有效执行。
        第二十三条 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四章 财务收支控制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财务收入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
        第二十五条 各项收入应当由财务处归口管理并进行会计核算,严禁设立账外账。
        第二十六条 对涉及收入的合同协议,合同归口业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合同登记的管理,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分类和归档,详细登记合同的履行和变更情况,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及时入账。财务处应对应收未收项目查明情况,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催收责任。
        第二十七条 财务处负责学校财务票据的管理。财税票据、内部收据等各类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销毁均应履行规定手续。票据领用人应按规定使用票据。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支出内部管理制度,合理确定学校经济活动支出标准,明确支出报销流程,按照规定办理支出事项。
        (一)加强支出审批控制。明确支出的内部审批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审批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不得越权审批;
        (二)加强支出审核控制。重点审核单据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完整,使用是否准确,是否符合预算,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支出凭证应当附反映支出明细内容的原始单据。审核人员认为需要特殊说明的事项,经办人员应说明原因,必要的需提供书面说明材料;
        (三)加强支付控制。明确报销业务流程,按照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当按照公务卡使用和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业务;
        (四)加强支出的核算和归档控制。应根据支出凭证及时准确登记账簿;与支出业务相关的合同等材料应当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及时对财务及其相关档案予以整理装订,保证原始凭证的完备性和可查性。
        第二十九条 经学校批准的财务预算指标或项目投资概算是资金支付的最高限额。预算指标调整或工程变更应当按照学校预算调整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三十条 财务处应当严格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办理资金支付和进行账务处理。未按照合同条款履约的,财务处应当在付款之前向主管领导报告。
第五章 财务信息管理控制
        第三十一条 财务系统的维护及财务信息数据的管理由专人负责。系统管理人员不得随意更改财务信息。确因工作需要建立和变更财务信息,必须经相关科室提出申请,财务处长审核同意后进行变动。财务信息数据变动操作必须由两名系统管理人员操作完成,并形成书面记录,签字存档。
        第三十二条 系统管理人员每月应对财务信息系统中的基础信息数据进行核查。如发现信息有遗漏、缺失、错误等问题,须及时通知相关科室进行补充、修改。
        第三十三条 学生收费数据修改需凭学籍管理部门的学籍变动书面通知,由数据维护人员操作完成。
第六章 会计稽核制度
        第三十四条 财务处按照规定组织实施会计稽核,定期将审核结果进行总结并报告。
        第三十五条 稽核内容
        (一)审核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财务收支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
        (二)审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金额是否正确,手续是否齐全。对不合法、内容不完整、数字不准确、会计科目使用不当的会计资料,要求更正;
        (三)审核各类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
        (四)其他财务内部控制规定执行情况。
        第三十六条 稽核方法
        (一)依据重要性原则,对于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大额业务和特殊会计业务要求详查原始会计凭证。特殊会计业务指的是对外投资、对外借出款和借入款等会计业务;
        (二)利用抽样方法,不定期对会计凭证进行抽样核查。抽样比例不低于10%;
        (三)依据合理性原则,进行对比性分析和分析性复核;
        (四)依据职业判断,复核易混淆易错的会计业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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