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建筑科技大学预算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3-11-18
西建大[2013]第20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预算管理,维护预算的严肃性,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所编制的校内年度综合财务收支计划。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三条  学校预算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预算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科学合理编制预算,积极组织收入,统筹安排支出;组织预算实施,监督预算执行,分析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四条  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权
        第五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审查、批准学校预算管理重大规章制度,审查、批准学校的预算草案和预算调整重大事项。
        第六条  校长对学校预算管理负总责,总会计师协助校长组织领导学校预算管理工作。学校成立由校长负责的校财经委员会,审议研究学校预算工作重要事项。
        第七条  学校财务处是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编制学校预算草案及预算调整建议方案,预算的具体执行和控制,分析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校内各单位负责提供事业发展信息,编制本单位财务收支预算,并严格执行学校下达的预算。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八条  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九条  校内有关单位应按预算编制需要,准确提供事业发展信息,并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计划和单位工作计划编制本单位收支预算,报学校财务部门审核汇总。学校财务部门综合考虑学校发展需求和保障能力,编制年度学校预算草案,经校财经委员会审议,报校长办公会和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通过后,形成年度预算方案,下达有关单位执行。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条  学校积极稳妥地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收入按计划实现。校内各单位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积极组织收入并及时足额上缴学校,不得截留、占用、挪用和拖欠预算收入。
        第十一条  财务部门按照国家财经制度和学校制定的开支标准,审核各项支出。校内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预算,控制预算支出。
        第十二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在预算方案未经批准下达之前,学校财务部门可根据上一年度同期的预算支出项目及金额预拨部分日常运转经费指标。
        第十三条  学校预算经费实行“分类管理、分级授权、逐级审批、逐级负责”的审批制度。经费审批人在规定的审批权限内对所管理经费支出行为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和连带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  学校预算经批准确定后,非经规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未列入预算或超过预算额度的经费支出财务部门有权拒绝支付。
第五章  预算调整
        第十五条  预算调整是指在预算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对预算所做的变动。
        第十六条  预算调整要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追加的支出要有相应的收入来源;收入减少时,要压缩相应的支出。
        第十七条  因特殊情况或不可预见的因素确需调整预算时,需按规定程序报送审批后方可执行:100万元以下的预算调整事项,由校长审批后执行;100万元至300万元,由校长办公会审批后执行;300万元以上或属于重大经济事项的,由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批后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财务部门根据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变更相应的预算控制指标,以书面形式通告相关部门,并严格监督其对追加预算资金的使用。
第六章  预算监督及决算
        第十九条  学校财务部门应定期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学校重视发挥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作用,加强多种形式的预算执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校要结合办学实际,建立健全预算执行情况追踪问效制度,不断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年度终了,财务处根据年度预算收支的执行结果,组织开展年度财务决算,编制财务决算报表,分析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形成财务决算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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